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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稅務新聞重點報 申報遺產稅重點/外銷收入認列以報關日為準/綜所稅退稅年增3%

稅務新聞重點報

Photo by Samson on Unsplash

重點新聞



 

外銷收入認列 以報關日為準

2020-11-26 0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隨著年關將至,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要留意外銷貨物的收入年度、匯兌損益認列等二大重點,經海關出口的貨物,要以報關日所屬年度來認列,而非實際收款日。

官員表示,多數營利事業記帳時,都習慣以實際收款日來認列帳款年度,但特別針對出口外銷貨物,有特別的規定。

如果是經海關出口外銷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2條規定,要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官員表示,而像是比較輕便的小型貨物,以郵寄或快遞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就是以郵局或快遞事業提供的章戳日期,來認列所屬會計年度。

官員指出,今年新台幣匯率變動幅度又比較大,因此對於主要經營外銷的營利事業,還要特別留意匯兌損益的認列年度。

舉例而言,若廠商在今年底外銷出貨10萬美元訂單,此時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28.5元,假設等到明年初廠商拿到貨物並付款時,美元兌新台幣匯率已經變為29.5元,廠商也結匯拿到295萬元。官員表示,這間廠商應該要依照今年底匯率,認列營業收入285萬元在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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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小確幸效應 綜所稅退稅年增3%

2020-11-22 16:20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今年綜合所得稅第四批退稅將於明年1月18日入帳,財政資訊中心統計,今年四批退稅金額合計約510.7億元,較去年的494.3億元成長約3%左右;退稅件數則與去年大致持平,皆約為331萬件。件數相當、退稅額成長,反映出綜所稅申報新增名模條款、長照扣除額等減稅小確幸,讓退稅略顯成長。

今年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綜所稅退稅首度提前一個月,並從往年三批退稅改為四批,分別在今年6月30日、7月31日、9月30日及明年1月18日入帳。

財政部官員表示,今年申報去年綜所稅的最後一批退稅,將於明年1月底入帳,主要退稅對象有兩類,首先是在申報期限後才寄送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書或書面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案件;另一種則是原本稅額試算屬自繳或不繳不退案件,後來核定為退稅案件者。

財資中心統計,今年四批退稅件數分別約224萬件、72萬件、27萬件、八萬件,合計約331萬件,與去年退稅件數相比,僅減少約5,000件左右,整體而言相差不大。

若觀察退稅金額,今年四批退稅分別約360.5億元、113.5億元、30.1億元、6.6億元,合計約510.7億元,與去年退稅額494.3億元比較,成長約3%左右。

官員表示,退稅額成長不外乎兩種可能,一種是景氣衰退,一種是稅制變化,以去年來看,疫情尚未發生、景氣仍屬熱絡,因此退稅額增加,主因應在於去年減稅措施,包括新增名模條款、長照扣除額、基本生活費調高等。

財政部表示,退稅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直撥退稅,可在退稅日直接匯入指定帳戶;另一種則是一般退稅,國稅局會寄發退稅憑單,民眾需自行前往指定金融機構兌領。

國稅局近期也寄發「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的納稅人,輔導改採轉帳直撥退稅,不僅可在退稅當日立即撥入退稅款,也不用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汙損或過期等問題,相當方便。

財政部也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ATM轉帳退稅,民眾務必小心提防,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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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假棄權真贈與 要稅

2020-11-24 00:11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未上市櫃公司辦理增資時,可能還涉及贈與稅的議題,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股東刻意放棄認購新股權利,讓二親等內家人認購股份,有可能會符合贈與稅課徵要件,必須補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根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當公司發行新股時,要先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讓原股東依持股比例先認購新股。不過當原股東未認購股票時,公司可以洽由特定人認購。

由於可以讓特定人認購,因此可能發生「假棄權、真贈與」的情形,官員表示,原股東可能在形式上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但實質上又透過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性,將特定認購人指定為自己的兒女、兄弟姐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這種情況就涉及贈與稅議題。

至於如何判斷此種股權贈與行為,財政部曾以函令發布四大認定要件。首先是公司股票的發行性質,官員表示,對於國稅局而言,只有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增資時,才會構成上述贈與行為。

第二項要件是影響力,原股東對於公司董事會選擇特定人的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掌控力。

第三項要件是受益人,當公司洽特定人認購新股時,找到的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官員表示,如果第三人只是人頭帳戶,或是由原股東親屬所掌握的法人,增資的最終實質經濟利益,還是會歸為原股東親屬,這種也算贈與。

第四項要件是認購價格,官員表示,如果特定人認購時,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明顯有落差,且總價差距大,對國稅局而言,原股東放棄認股,就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也就更可能是規避贈與稅的手法。

官員指出,以上相關要件的舉證責任,都是落在國稅局身上,一般股東若只是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會構成贈與行為,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有這種迂迴贈行為,應盡速主動補報、補繳,以免未來遭查獲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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