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網路連線遊戲中玩家之遊戲幣買賣行為越來越普遍,財政部就網路遊戲幣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作出釋義,以合理反映該類交易之稅負。
傳統上若營業人先向玩家買入遊戲幣再賣給其他玩家,就容易被認定為「先買後賣」的銷售行為,按全部銷售額全額課稅,導致稅負提高。
經財政部本次核釋後,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而非全部銷售額:
✔️ 營業人提供虛擬遊戲幣買賣交易服務(平台)
✔️ 營業人交易之買賣雙方為自然人玩家
✔️ 遊戲幣交易平台具有實名之身分驗證
✔️ 平台揭示買賣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
✔️ 營業人可提供交易明細與價金收付紀錄
在上述情況下,營業人可按「差額」課稅(即販售價–採購價),以減輕稅負。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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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甲於平台揭示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 |
賣家 |
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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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值140:1 |
比值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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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形 |
交易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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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A賣出130,000 枚遊戲幣給營業人甲(平台) |
遊戲幣130,000 枚 / 比值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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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B購入130,000 枚遊戲幣於營業人甲(平台) |
遊戲幣130,000 枚 / 比值130 |
基於玩家A與B皆為自然人的情況下,本次交易屬於C2B2C,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A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經本令發布後,甲營業人可以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A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B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A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也提醒,若個人(玩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收入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10 萬元/月、銷售勞務:5 萬元/月),仍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新聞來源:
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