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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8

虛擬遊戲幣交易如屬C2B2C可就差額開立發票

因應網路連線遊戲中玩家之遊戲幣買賣行為越來越普遍,財政部就網路遊戲幣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作出釋義,以合理反映該類交易之稅負。

 

傳統上若營業人先向玩家買入遊戲幣再賣給其他玩家,就容易被認定為「先買後賣」的銷售行為,按全部銷售額全額課稅,導致稅負提高。

 

經財政部本次核釋後,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而非全部銷售額

✔️ 營業人提供虛擬遊戲幣買賣交易服務(平台)

✔️ 營業人交易之買賣雙方為自然人玩家

✔️ 遊戲幣交易平台具有實名之身分驗證

✔️ 平台揭示買賣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

✔️ 營業人可提供交易明細與價金收付紀錄

 

在上述情況下,營業人可按「差額」課稅(即販售價–採購價),以減輕稅負。

 

 

案例:

營業人甲於平台揭示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

賣家

買家

比值140:1

比值130:1

 

交易情形

交易金額

玩家A賣出130,000 枚遊戲幣給營業人甲(平台)

遊戲幣130,000 枚 / 比值140
=新臺幣929 元(甲支付給A)

玩家B購入130,000 枚遊戲幣於營業人甲(平台)

遊戲幣130,000 枚 / 比值130
=新臺幣1,000 元(B支付給甲)

 

基於玩家A與B皆為自然人的情況下,本次交易屬於C2B2C,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A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經本令發布後,甲營業人可以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A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B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A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也提醒,若個人(玩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收入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10 萬元/月、銷售勞務:5 萬元/月),仍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新聞來源:

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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