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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贈與「時價」有眉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得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

 

該局舉例,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案件說明

某A先生於114年8月8日,將1股未上市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贈與兒子B先生。

 

  • 該股帳面淨值:60萬元
  • 但因股票同時代表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320萬元
  • 正確申報價額:320萬元
  • 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稅務新聞重點

贈與含高爾夫會員證股票,課稅應依「市場價值」認定! (非上市櫃)

 

臺北國稅局近日公告指出,部分納稅人於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的公司股票時,僅依公司帳載淨值申報,誤以為可適用免稅,結果經查核後被調整補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票除代表股東權益外,還包含會員資格,因此贈與價值必須依「市場價值」計算,而非僅以淨值申報。

 

法規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

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21條:(不計入贈與總額)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 :

新聞-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aed67543a57498dbbd656ec39bdac3e

法規-https://law.dot.gov.tw/law-ch/home.jsp?id=11&contentid=11&parentpath=0%2C1&mcustomize=allsearch_list.jsp&keyword=%E9%81%BA%E7%94%A2%E5%8F%8A%E8%B4%88%E8%88%87%E7%A8%85%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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