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照顧勞工生活,提升職工福利,政府頒布《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由勞資雙方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以提供勞工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福利。近年來職工福利金的運用已朝向多元化發展,更有助於提升企業員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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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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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營及民營工廠、礦場
- 平時僱用職工50人以上的金融機構、公司、行號及農、漁、牧場等其他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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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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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訂定規章,並以
- 書面申請: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 線上申請:透過勞工福利資訊網/線上申辦/籌備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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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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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立時資本總額1%~5%(按「實收資本總額」一次提足,不得分年攤提)
- 每月營業收入(銷售額)總額0.05%~0.15%
- 職工每月薪津0.5%(扣撥福利金範圍詳表格下方說明)
- 下腳變價20%~40%(「下腳」指在營運過程中所殘餘無法回收再生之渣滓、廢料,該事業單位作為其營業項目相關之用途,而尚可資為他用,仍能變價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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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保管與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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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資雙方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提撥之福利金應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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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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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動支比率不予限制,但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若以現金發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之40%
- 福利輔助: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與貸款、災害輔助
- 教育獎助: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
- 休閒育樂:文康、社團、旅遊、育樂設施
-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與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慰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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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每月薪津撥福利金範圍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23日臺78勞福1字第24614號函規定略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之薪津內涵疑義乙節,按事業單位給付職工之薪津,其名義及結構頗不一致,如發生疑義時,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或所得稅法第14條,在該事業單位內之薪資所得有關規定事項,議定其應扣內涵。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資訊網
職工福利-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職工福利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工福利金條例暨相關法規解釋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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