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追求多元與共融的社會中,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益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根據台灣現行法律,企業有責任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這不僅是符合法規的義務,也是企業實踐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
一 、適用範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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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員工門檻 |
雇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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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單位 |
員工達 34 人以上 |
至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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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單位 |
員工達 67 人以上 |
至少 1%,至少 1 人 |
二 、 計算方法
1.計算依據為每月 1日實際參加勞保、公保人數。
2.未達基本工資薪資者不計入。
3.總人數可四捨五入計算應進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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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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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身心障礙者 |
一個人就算一個人,沒特別加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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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或極重度障礙者 |
一個人可以算兩個人來計算(政府鼓勵企業多雇用這類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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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低於基本工資一半的人 |
這種人不能算進去(代表工時太短或收入太低,不符合就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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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在基本工資一半以上,但不到全薪 |
兩個這樣的員工合起來才算一個人(因為他們算是「半工」的情況)。 |
三、未足額進用的處理辦法
1.每缺1人,每月應繳基本工資金額(NT$28,590)
2.依月計算,每月需檢查是否達標
1.依《同法》第95、96條,未繳補助費者:
-處新台幣 2萬至10萬元罰鍰
-並得公布單位名稱
四、政府提供的輔助與合理調整措施
為鼓勵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政府提供多項支援:
✅ 補助措施
資料來源:
https://www.swingvy.com/blog-tw/employment-quota-policy-for-disabled
※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