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該股票所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該股票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針對上述規定,財政部提供以下兩種情境之案例說明,分別為已簽證之未上市(櫃)股票及未上市(櫃)之股份(未請銀行簽證)作價為例。

除個人負擔稅負外,民眾出售或使用已簽證之未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時,應於買賣(發生)交割之次日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額為交易價金之千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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