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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避免重複申報!財政部公布扶養直系尊親屬一致性認定原則即日上路

 

重點摘要

  • 申報人口數愈多,享有免稅額度愈高
  • 常見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情形
  • 財政部發布「一致性認定原則」
  • 明定4大認定順序與11項扶養事實證明

 

財政部指出,若有2名以上納稅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同一名直系尊親屬的扶養免稅額,將依以下4大順序認定由誰得以列報:

認定順序一覽表:

順序

認定方式說明

1順序

由直系尊親屬書面意思表示選定其中一人

2順序

經申報人協議結果指定一人申報

3順序

若直系尊親屬已受監護宣告,由監護人申報

4順序

前三者皆無法適用時,將依實際扶養事實判定主要扶養者

 

實際扶養事實的11項判定標準公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如須進入第4順序,將依下列11項實際扶養證明進行綜合判定:

可提出的扶養事實證明包括:

  1. 與直系尊親屬親等關係較近
  2. 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3. 負責日常生活照顧,如飲食、衛生、健康、安全
  4.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5. 親屬為申報者之健保眷屬
  6. 申報者為親屬人身保險要保人
  7. 申報者支付親屬醫藥費
  8. 申報者為親屬聘僱看護工,並負擔費用
  9. 負擔親屬長期照顧服務費用並為申請人
  10. 負擔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之費用,並具探視記錄
  11. 其他可證明實際扶養之事項

 

 


 

 

報稅重複扶養直系尊親屬 財部發布認定原則

2025-04-23 17:54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3日電

申報綜所稅時,一個申報戶人口數愈多,可適用的免稅額度也會變多,因此實務上會有手足之間重複申報扶養父母的情況。為針對這類案件作出得列報扶養者的一致性認定,財政部今天發布相關原則,明定4大認定順序,以及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的11類參考項目。

為利各地區國稅局就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今天發布相關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財政部指出,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4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者。

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順序,無法依前3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謂「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11大類證明綜合判斷,包含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較近者;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

財政部指出,實際扶養事實也可參考,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的要保人;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的醫藥費;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的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同時,可參考證明也包含,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其他扶養事實。

 


 

新聞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amp/story/6710/8694192

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

中華民國114423

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

 

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 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 綜合判斷:

(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 護費用。

(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 其長期照顧費用。

(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 及探視天數。

(十一)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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