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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員工過世,尚未發放之薪資如何認列?

法律層面:尚未發放之薪資,屬於遺產

員工過世後尚未領取的薪資,從勞資關係終止那一刻起(即員工死亡時),這筆薪資就不再是單純的「薪資所得」,而是變成一種債權,也就是雇主欠已故員工的一筆錢。既然員工已死亡,他的所有財產與債權,包括這筆尚未領取的薪資,都會成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稅務層面:屬於遺產,不計入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死亡後取得的薪資,因為不是由當事人「實際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而是作為遺產處理。

 

目前國稅局的實務也認為:過世員工的未領薪資,不列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但如果是繼承人取得這筆遺產後產生利息、或做了投資,那之後的收益就會成為繼承人的所得。

 

過世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發之股利、孳生利息依照時間點區分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指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1. 死亡日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如有遺產管理人,於移交遺產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於實際移交遺產時,再按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繳憑單,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2. 死亡日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

  3. 死亡日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財政部86/04/23台財稅第861893588號函、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

 

*擷取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講義

 

 

公司發放之薪資、喪葬費、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認列

費用類別

員工及遺族

公司

薪資

併入遺產,免徵所得稅

薪資支出

喪葬費

併入遺產,免徵所得稅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其他費用

非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其他費用或職工福利

退(離)職金

慰勞金

撫卹金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免併入遺產,遺族免徵所得稅

因執行職務過世:

薪資支出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免併入遺產,屬遺族之其他所得

 因執行職務過世:

薪資支出或退職金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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