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過世後尚未領取的薪資,從勞資關係終止那一刻起(即員工死亡時),這筆薪資就不再是單純的「薪資所得」,而是變成一種債權,也就是雇主欠已故員工的一筆錢。既然員工已死亡,他的所有財產與債權,包括這筆尚未領取的薪資,都會成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死亡後取得的薪資,因為不是由當事人「實際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圍,而是作為遺產處理。
目前國稅局的實務也認為:過世員工的未領薪資,不列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但如果是繼承人取得這筆遺產後產生利息、或做了投資,那之後的收益就會成為繼承人的所得。
過世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發之股利、孳生利息依照時間點區分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指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財政部86/04/23台財稅第861893588號函、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

*擷取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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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類別 |
員工及遺族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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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
併入遺產,免徵所得稅 |
薪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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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 |
併入遺產,免徵所得稅 |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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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其他費用或職工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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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離)職金 慰勞金 撫卹金 |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免併入遺產,遺族免徵所得稅 |
因執行職務過世: 薪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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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因執行職務過世: 免併入遺產,屬遺族之其他所得 |
非 因執行職務過世: 薪資支出或退職金 |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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