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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新聞中的法律/員工離職,雇主別踩勞基法紅線

在眾多勞資爭議案件中,離職好聚好散也是一門學問,雇主必須要留意,當勞工預告離職後,雇主如果片面要求提前終止契約,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若確認屬實,有可能將會面臨被依法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農曆年後常會出現一波轉職潮,有員工離職,雇主通常得重新思考人力調度及工作分配,在面對員工預告離職時,尤其要留意勞基法紅線,避免侵害勞工權益,導致挨罰。

 

由於勞資關係在實務上常處於不對等狀態,基於保護勞工立場,現行勞動法令規定,除非資方具有法定事由,才可以用資遣或懲戒性解雇等方式與勞方終止契約。

 

舉例來說,某勞工甲君原本規劃要轉換工作,並已安排好工作間的銜接期,因此甲君按勞基法第16條法定離職預告期間,在7月31日提出離職,由於甲君工作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適用離職預告期為20天,故自8月1日起至8月20日期間,就是甲君的離職預告期間,此期間該勞工仍可依法待在原單位服務,雇主也必須給付薪資。

 

如果雇主在未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狀況之下,就擅自要求甲君立刻離職,就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因為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如無符合勞基法規定事由,是不能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這邊也要注意,因為是雇主自己要求勞工提前離職,因此勞工也能依照自己的權益來向雇主請求到預告期滿期間的薪水,因為這是原本的勞動契約中所衍生出來的權益。且勞工也有權利依照民法第487條雇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雇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簡單來說,是雇主自己片面要求勞工不要提供勞務,但勞工並未同意,因此在法定預告離職期間,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這段期間薪資。

 

反之,如果雇主希望勞工多留幾天協助原單位運作,這部分也必須要跟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才行,否則勞工只要按照勞基法的法定預告期進行離職程序即可,並不需要雇主同意,依規定自勞工提出離職的隔天,就開始計算離職預告期,這是勞基法給予勞工的保障。換言之,勞資雙方在離職期間的時間長短,都必須要經過雙方協商並同意,不能由雇主片面強制。

 

另外,在薪資給付方面,雇主也必須留意,如果是採月薪制的給付,那離職當月如果未滿一個月,雇主在最終核算薪資時,不得扣除當月的休假日與例假日不支付薪資,且薪資算法也必須把經常性給付的薪資一併列入核算,否則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566767?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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