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11月22日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健保自12月23日起廢止停復保,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需持續繳保費;已停保者維持停保,但返國當日復保後不再可停保。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具投保資格之民眾皆應持續投保,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並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111年憲判字第19號【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長期旅居國外的李女辦理停保,保留我國國籍,因經常短暫返國省親,健保署認定她符合復保要件,要求補繳二二四七元健保費。李女聲請釋憲主張,她返國是為了省親,而非利用健保,被追繳健保費並不合理。憲法法庭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卅七條、卅九條宣告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二年後失效。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今年已經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停、復保是要積極修法的議題之一,大方向不變,但會依照判決做健保法母法修訂。
健保的停復保規定起因是少數國人長期不住國內、偶爾回國時卻大量使用健保,其實並不公平,因此在二代健保修定時處理。他特別強調,憲法法庭的判決並非認為健保署對這名女子的處置有問題,只是認為相關停、復保規定應訂在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內,而不是以「施行細則」來規範。法界認為,李女雖然釋憲成功,但她若持本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未必可獲判免補繳健保費。
根據判決書整理出以下有爭議之法條衝突:
一、憲法基本權的影響
二、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和39條
以立法院112年專題研究:近年我國健保財務及其資料庫運用等問題初探(作者:賴欣憶)
文中除提到有關前述的判決相關法條細則,另依健保署資料點評有關健保署所稱「停復保制度對健保財務尚無負面影響」之事實性。
資料來源:文中作者據健保署資料統計之資料
上圖表格為104至111年短期復保又停保對象(以下A稱)之統計,就人均醫療點數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來做估算,A的醫療耗用是遠大於其所負擔之保費,因此也針對憲法判決給衛福部提出客觀修法建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58739
由於健保署預告將不修法,因此停復保將會在113.12.23正式廢除,而在12.23日前停保的人目前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做相關停保申請,
規定修正後
目前停保有效者約為21萬人,規定廢除後,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使出國超過6個月,一樣要繳納健保費用,讓全體國人履行義務恢復一致,符合健保法「強制性社會保險」精神。
過渡條款
修正草案除了刪除停復保的相關制度,還加上過渡條文,在今年12月22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返國當日」依規定辦理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可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長年旅居國外者
未來旅外者健保資格就會隨戶籍遷入遷出調整,自戶籍遷出國外、在台灣沒有戶籍當天開始,自健保「退保」。至於恢復健保身分時間,則因返國時間有不同。石崇良解釋,若國人在退保當天起算2年內恢復戶籍,登記戶籍當天開始,即為健保強制保險對象;但若從遷出退保當天起算超過2年(即出國超過4年),才回來設戶籍,就要從登記戶籍開始起算6個月,才能再投保。
資料來源:
https://readerspace.com.tw/20230109-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58739
https://health.setn.com/news/1568866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213&pid=213240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1172
https://www.pinview.com.tw/News/35518.htm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3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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