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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健保停復保走入歷史,健保收入增23.6億

衛福部於11月22日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健保自12月23日起廢止停復保,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需持續繳保費;已停保者維持停保,但返國當日復保後不再可停保。

 

1.停保與復保概述: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具投保資格之民眾皆應持續投保,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並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2.相關爭議探討:

111年憲判字第19號【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長期旅居國外的李女辦理停保,保留我國國籍,因經常短暫返國省親,健保署認定她符合復保要件,要求補繳二二四七元健保費。李女聲請釋憲主張,她返國是為了省親,而非利用健保,被追繳健保費並不合理。憲法法庭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卅七條、卅九條宣告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二年後失效。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今年已經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停、復保是要積極修法的議題之一,大方向不變,但會依照判決做健保法母法修訂。

健保的停復保規定起因是少數國人長期不住國內、偶爾回國時卻大量使用健保,其實並不公平,因此在二代健保修定時處理。他特別強調,憲法法庭的判決並非認為健保署對這名女子的處置有問題,只是認為相關停、復保規定應訂在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內,而不是以「施行細則」來規範。法界認為,李女雖然釋憲成功,但她若持本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未必可獲判免補繳健保費

 

 

根據判決書整理出以下有爭議之法條衝突:

 

一、憲法基本權的影響

1. 自主決定權(憲法第22條)
全民健保具有強制性,可能影響人民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
 
2. 財產權(憲法第15條)
因健保費的強制繳納,可能涉及財產權的限制。
 
3. 平等權(憲法第7條)
制度設計上,可能有長期居住國外者為利用健保返國的情況,對國內其他參保人的公平性構成影響。

 

二、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1、 重大公共利益事項需法律依據
給付行政雖有利於人民,但其強制性涉及基本權,屬於重大公共利益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或具體授權依據,始符合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依據111憲判字第19號判決)。
 
2、 授權規定的問題
全民健保法第103條僅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施行細則,未提及停、復保相關規定的內容,屬於過於概括的授權,無法預見具體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和39條

 

 

3.問題延伸

 

以立法院112專題研究:近年我國健保財務及其資料庫運用等問題初探(作者:賴欣憶)

 

文中除提到有關前述的判決相關法條細則,另依健保署資料點評有關健保署所稱「停復保制度對健保財務尚無負面影響」之事實性。

資料來源:文中作者據健保署資料統計之資料

 

上圖表格為104至111年短期復保又停保對象(以下A稱)之統計,就人均醫療點數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來做估算,A的醫療耗用是遠大於其所負擔之保費,因此也針對憲法判決給衛福部提出客觀修法建議。

 

4.現行停復保規定與廢除後規定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58739

由於健保署預告將不修法,因此停復保將會在113.12.23正式廢除,而在12.23日前停保的人目前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做相關停保申請,

 

規定修正後

目前停保有效者約為21萬人,規定廢除後,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使出國超過6個月,一樣要繳納健保費用,讓全體國人履行義務恢復一致,符合健保法「強制性社會保險」精神。

 

過渡條款

修正草案除了刪除停復保的相關制度,還加上過渡條文,在今年12月22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返國當日」依規定辦理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可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長年旅居國外者

未來旅外者健保資格就會隨戶籍遷入遷出調整,自戶籍遷出國外、在台灣沒有戶籍當天開始,自健保「退保」。至於恢復健保身分時間,則因返國時間有不同。石崇良解釋,若國人在退保當天起算2年內恢復戶籍,登記戶籍當天開始,即為健保強制保險對象;但若從遷出退保當天起算超過2年(即出國超過4年),才回來設戶籍,就要從登記戶籍開始起算6個月,才能再投保。



資料來源:

https://readerspace.com.tw/20230109-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58739

https://health.setn.com/news/1568866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213&pid=213240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1172

https://www.pinview.com.tw/News/35518.htm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3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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